嘉应学院与企业合作共建实验室管理办法
根据《嘉应学院章程》和《嘉应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为发挥校企优势,通过搭建长期合作的研究教学平台,加强学校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加速科技成果的创造和转化,提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为规范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部(所、中心、科研团队)与企业建立的兼顾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共建实验室。
第二条 合作建立共建实验室的企业必须是持有相关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有较强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合作单位的投入要与实验室建设目标相匹配。
第三条 学校在与合作单位签订共建实验室协议前,共建实验室的负责人需提供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的详细资料,由相应的院、部(所、中心、科研团队)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研处对合作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分管实验室的副校长汇报。
第四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可命名为“嘉应学院XX共建(联合)实验室”,学校亦可参照有关规定视情况给予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或协议)范围,具体内容以合同(或协议)规定为准。
第五条 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的校企共建实验室,均应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作为学校授权代表与共建企业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承担校企共建实验室的院、部(所、中心、研究团队)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参与校企共建实验室合作项目的双方技术人员、教师仅在项目执行期间为校企共建实验室成员,同时应遵守校企共建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六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合作合同(或协议)中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校企共建实验室合作合同(或协议)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校企共建实验室名称和合作范围;
(二)合作目的和目标;
(三)合作方式和具体内容;
(四)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基本设施、配套设备和运行成本的承担方和承担的责任;
(六)合作研发成果的产权归属及保密条款;
(七)合同(或协议)变更、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合同(或协议)期限原则上为5年。第一期合同完成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续签。
第八条 在不涉及技术秘密、合作共建企业商业秘密以及遵守涉密数据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学校可利用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合作项目研究成果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九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合同(或协议)签订之前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审核,初审后报分管副校长审定。
第十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合同(或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原件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
其职责是:
(一)负责校企共建实验室的立项管理;
(二)负责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合同(或协议)审核、签订和管理;
(三)负责组织校企共建实验室周期评估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校企共建实验室终止时的审计、资产清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承办校企共建实验室的院、部(所、中心、研究团队)负责共建实验室日常管理和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共建实验室由学校和合作企业共同管理,每年年初召开“年度选题协调会”,根据共建协议规定的任务数确定年度研究目标和内容,对“年度选题协调会”规定内容的项目,合作企业应另行投入资金,我方科技人员应优先安排项目实施。
合作中期应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或协议)履行情况。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即将终止的合作项目,应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或协议)。无明确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到期后自然终止。
第十四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建设期间,承办共建实验室的院、部(所、中心、研究团队)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承办共建实验室的院、部(所、中心、研究团队)不得擅自处理资产,应按合同规定确定归属,以免发生资产纠纷。
第十五条 合作单位的投入要与学校实验室建设目标相匹配,原则上首期投入共建实验室的经费不少于20万元,该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及配套仪器设备的购置,合作单位每年还要投入一定的费用维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经费的管理参照嘉应学院相关规定。若企业投入共建实验室资金中含有课题研究任务,应明确研究课题内容、研究经费数额、课题负责人及成员、计划完成时间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其管理纳入横向课题管理范围,此部分研究经费分配按横向课题分配。
第十六条 凡校企共建实验室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发明等),均应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所研制产品的转让应以具体协议为准。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享有相应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在校企共建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合作企业投入的实验室建设费用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和仪器的配置。企业投入的实验室运行费和项目研究经费按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分配。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联合协同创新实验室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有关校企共建实验室的文件、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参照《中国药科大学与企业合作共建实验室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