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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2014]131号嘉应学院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2017/10/20 10:12:31人浏览

嘉应学院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实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三)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实验室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管理机构

(一)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实验室领导统一负责,并指定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二)学校保卫处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化学危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 

    (三)各级领导的职责 

1.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3.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因化学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四)各单位任命的化学危险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不得任意调换。

三、化学危险品的保管

(一)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二)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三)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四)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五)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六)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其他高危物品应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制度以及领用、交接、退还、销毁登记确认制度。 

(七)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各单位各实验室应根据具体使用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后领取,严禁存放在实验室。对剧毒及其他高危品用剩物的处置须做记录并经相关负责人员确认。 

(八)在节假日期间,不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对化学危险品进行封存管理并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九)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 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十)储存化学危险品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十一)化学危险品要加强保管,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保卫处。

四、化学危险品的申购与报废

(一)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的实际用量提出申购化学危险品计划,由各实验室负责人详细拟定品种、数量、用途并填写“实验室化学药品申购单”,经实验室分管领导同意,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按计划采购。临时计划也同样办理。

(二)特殊需要须采购剧毒品、爆炸物品,由使用者提出申购计划,填写“实验室化学药品申购单”,经实验室分管领导同意,送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开具介绍信,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采购,学院指定管理人统一领用。购买剧毒品、爆炸物品的人员还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危险物品购运证》才能采购。

(三)采购进来的化学危险品,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实验室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事故。

(四)特殊需要使用剧毒品、爆炸品,使用人应详细写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并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管理人处登记领用。 

(五)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实验室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得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销毁处理由于存放过久失效变质、必须报废的化学危险品或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废渣、废液(如用EB染色的凝胶,EB区内使用过的手套、纸等废弃物,银染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必须认真填写化学危险品报废处理申请表,经实验室领导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五、化学危险品的运输与装卸

(一)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启运。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四)夏季气温在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五)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 

(六)按规定,提取剧毒品、爆炸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提货。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