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一)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各部门、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三)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四)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的安全意识。
二、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先进评比。
(二)各校区要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和教学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以及病原微生物购置、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全程监管等。
(三)各学院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等。
(四)各分管实验室的实验人员是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五)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三、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1.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2.建立涉危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制度。各单位要将实验室进行的涉及危险因素实验项目报学校审核备案并接受监督。新开设的科研和教学实验项目应经过学校审核,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涉危的实验项目应进行必要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从严审核、备案,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3.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参见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具体管理办法参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4号)及《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四)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具体管理办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实验废弃物及用剩物的安全管理
1.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2.实验室用剩物品应严格执行“不放回原瓶,不随便丢弃,不拿出实验室,要放入指定容器”制度。用剩物品经收集后由实验室专职人员统一科学处置,对剧毒及其他高危品用剩物的处置须做记录并经相关负责人员确认。
(六)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1.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2.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3.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参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七)水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3.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4.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处提出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现场审核后方可使用。
5.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八)安全设施管理
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九)实验室卫生管理
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十)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十一)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和报告制度
学校、学院、研究所(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和报告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须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一时无法解决的实验室安全隐患,须配合实验室主管部门做好临时应急准备工作。实验室如发生突发安全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实验室主管单位报告;实验室主管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向学校报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校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主管职能部门报告,并抄报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对安全隐患和安全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十二)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十三)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十四)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