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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2017/5/22 13:45:30人浏览

一、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每一位师生都要自觉爱护,杜绝浪费和损坏公物的不良行为。损坏的仪器设备或实验室材料,将视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二、 学生实验时应根据分组情况,固定使用相应组号的仪器及配件,未经教师允许不得任意变动或挪用其它组号的仪器;
三、 实验前若发现仪器损坏,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处理;
四、 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造成仪器损坏,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分析其损坏原因,若确系学生操作不当所致,应要求其根据情节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情况作出一定的处罚:
1.若一般可修复的损坏,经教育,免于经济赔偿,但此次实验成绩将作降级处理;
2.若仪器或配件不可修复,则视其实际价格和情节的轻重,以仪器或配件价格的10%~50%予以赔偿。
五、 实验中,学生在教师指出其操作失当后,仍不按操作规程进行而造成仪器或配件损坏者,学生应写出书面检查,并报校设备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成绩降级;
六、 学生在实验完毕后,应请教师共同检查仪器,确信无损后,方可由教师签字。否则,后续学生实验前发现该仪器损坏,则将追究前组教师和学生的责任;
七、 实验中心人员(包括外聘教师),若在工作中,因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酌情赔偿;
八、 若因个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当事人将按学校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