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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模式下的用工关系界定

2018/12/2 15:32:06人浏览

闪送员李先生称其在从事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将“闪送”平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6月6日,海淀法院审理此案,支持李先生诉讼请求。

据了解,该案系“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快递员与互联网平台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纠纷。判决下达后,或适用于类似的网上速递平台,例如饿了么和美团。

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为“闪送”平台的运营方。李先生下载“闪送”APP并注册成为闪送员,自2016年5月29日起开始接单。2016年7月24日,李先生在进行闪送业务时发生交通事故。

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自2016年5月29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辩称双方为合作关系,并主张公司业已为李先生等快递员投保商业保险。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无底薪,每单配送收益的80%归其所有,计入APP账户内,剩余20%归属闪送平台。闪送平台对李先生无工作量、在线时长、服务区域方面的限制和要求,但对每单配送时间有具体规定,超时、货物损毁情况下有罚款。快递员不得同时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闪送平台为快递投保商业保险。

法院认为: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事实审查认定,当事人不可以协议约定的方式排除劳动法之适用。“闪送”平台的经营模式为通过大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故闪送平台的运营公司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并不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而闪送员的作用在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同城必应科技公司得以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货物的合同义务。

该案中,公司在招聘闪送员时,对担任闪送员的条件作出了要求,李先生在进行闪送服务时需佩戴工牌,按照服务流程的具体要求提供服务,在任平台闪送员期间李先生并未从事其他工作,从事闪送员工作获取的报酬是李先生的主要劳动收入,故同城必应科技公司与李先生间具有从属性,双方间属于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公司从李先生提供的劳动中获益,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企业之社会责任,互联网企业不能因其采用了新的技术手段与新的经营方式而不承担本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作为运用新技术手段进行经营的公司,其完全可以运用信息技术优势实现合法的经营、管理。法院不能因为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而拒绝向劳动者提供基本权利之救济。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李先生与同城必应科技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资料来源:法制网 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