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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单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2017/4/5 14:54:32人浏览

228日,家住青田海口的叶先生拨通了申通快递客服热线,他要给在诸暨念大学的女儿寄送一些衣物和生活用品。为了避免东西在运输途中被不小心弄脏,细心的叶先生还专门找了一只纸箱来包装。当天,快递员上门取件时,将包裹过称后,告知叶先生重量为10.1公斤,叶先生为此支付了邮费共计28元。次日,也就是31日下午4点,叶先生的女儿在学校如期收到了包裹。然而,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当她拆开包裹后发现,一件价值700多元的新衣服和一个崭新的价值60多元的电饭煲不见了。而更令她感觉奇怪的是,从胶带的痕迹上看,包裹似乎被二次打包过。“我女儿马上打电话给当地的申通快递,对方也派了人来称重了,结果称出来包裹只有7公斤。”叶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得知情况后,当天下午5点就跑到了海口的申通快递公司进行交涉,但对方却告诉他,物品丢失,按照快递单背后的快递服务协议,赔偿标准一般是运费的3-5倍,因此,最多只能赔偿叶先生140元。对此,叶先生认为,既然东西是快递公司弄丢的,那么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就应该由快递公司来承担。

  就该问题,记者与海口申通快递取得了联系。相关负责人给出的答复几乎与告知叶先生的一样,对方称:“赔偿标准都是按照总公司的规定执行的。”通过查阅其他快递公司的快递单,记者发现,均有类似的赔偿条款。

  顺丰速运《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四条写着:“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或特安,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

  圆通速递《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第九条第一款:“未保价的快件,丢失、毁损、短少,物品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文件最高不超过100元/票,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韵达快递《快递服务协议》第十一条第一款:“未保价快件按寄件人在运单上选填的本次实际支付快递费的合理倍数赔偿,寄件人未选填赔偿标准的,视为同意按本次实际支付快递费的三倍赔偿。”

  中通快递《契约条款》第七条:“对快件发生破损视物品破损程度进行赔偿,每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300元人民币。”

  国通快递《快递服务协议》第三条:“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则本公司按实际价值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元。”

  在多数业内人士看来,制定相关的协议是出于一种自我保护,理由是:“消费者中也有老赖,难免会出现讹钱的情况。”

针对“最高赔偿不超过500元”、“赔偿不超过保价金额”等快递公司单方面限制索赔数额的霸王条款,根据《邮政法》规定,快递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部分快递企业仍错误地将快递纳入邮政普遍服务并援引相关赔偿规定来免除自身责任。根据现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资料来源http://news.lsnews.com.cn/system/2015/03/17/01059594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