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体制 >> 规章制度 >> 安全制度

安全管理条例

2016/12/30 9:53:34人浏览

训练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广东药学院临床医学院技能训练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一. 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临床技能训练中心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二. 各项临床技能训练要按有关制度和操作规范进行,不得违章操作。

三. 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场所及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 对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领用时应严格履行手续,有可靠的安区防范措施。

五. 临床技能训练中心使用电加热器具,需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

六. 临床技能训练中心内不得明火取暖,严禁吸烟。

七. 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损伤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领导及保卫处、资产管理处报告。

八. 新建和扩改建临床技能训练中心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害气体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妥善处理。

九. 临床技能训练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临床技能训练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临床技能训练中心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广东药学院临床医学院技能训练中心

200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