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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

2016/12/30 14:11:57人浏览

 

中心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

2007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实验室(包括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各种实验室、实验中心等)是隶属我院或依托我院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我院的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技术人才;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技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从实际出发,结合我院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近期工作计划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充分发挥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以现代技术和先进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员,根据仪器设备条件和实验内容,认真组织实验形式和教学方法,保证完成实验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实验室应不断更新实验项目,及时吸收科学研究新成果增大信息量。改进教学方法,开设一些选修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注意帮助学生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治学态度,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根据需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进行有关基础科学、应用科学及开发性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做好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实验工作顺利进行。发挥潜力,研制实验装置和元件材料。

第九条    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实现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服务项目包括: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量、计算、上机、打字、复印、检修、加工、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等。应按材料成本、设备损耗、劳动报酬等项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实验室的增设、合并、改组、撤消要经系、中心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查,根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技术水平和人员、财力、物力等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和主管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实行项目管理负责人制。要考虑房舍环境、设施、仪器设备、家具、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的程序,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省或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我院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名院长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设置一名副主任主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            我院实验室的管理机构是学院学术委员会,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院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工作的实施办法。

2、检查监督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管理制度。

4、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组织可行性论证。负责分配使用实验室建设、维护,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和实验材料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5、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管理工作。

6、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利用计算机对实验室的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院有关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毒、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特色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以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由教学单位推荐,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的教学、科研工作,负责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以及实验室的规章制度。

2、实验室主任会同有关教研室编制、审定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指导书。

3、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

4、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研究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5、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和考核、奖惩工作。

6、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7、定期检查,总结本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交流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八小时坐班制。各类人员要明确分工,按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见《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工程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学生人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本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数量和档级状态合理折算确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需要与本人的工作业绩,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大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