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2016/12/30 16:11:44人浏览

临床技能训练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广东药学院临床学院临床技能训练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仪器设备管理的任务是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资源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潜力,提高投资效意,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

二.仪器设备的购置,需根据医院整体发展规划和教学等工作的需要,按经费的审批权限,分级批审。

三.仪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具体承办仪器设备的申请、领用、变动和日常管理。

四、仪器设备按性质分类归口管理。由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分级建立明细帐、卡,每学年核对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

五.未经资产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员不准擅自使用、移动、掉换或出借仪器设备。人员调离,必须向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缴清所借物品。

六.自制仪器设备必须申报计划,填写<<自制仪器设备档案卡>>,经论证、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后,验收入帐。

七.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做好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八.仪器设备的调拨、出售、报损、报失、报废、改造、变价等,必须经资产管理处严格审批。

九.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对外协作,开展技术服务,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广东药学院临床学院技能训练中心

                                                    2007-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