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器材损坏赔偿办法 |
广东药学院临床学院技能训练中心实验器材损坏赔偿办法 一. 为加强物质材料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仪器损失应追就有关人员的责任: 1.在提运、保管、外借或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致设备器材受震、受潮、腐蚀、生锈或账目混乱。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操作。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设备器材。 4.未掌握操作技术、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 6.由于使用、保管不善,造成损失。 三.处理办法: 1.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应积极设法挽救,减少损失,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迅速查清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财产赔偿处理权限,及时处理。对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2.损坏精密贵重和大型设备或造成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报医院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3.损失赔偿费原则上一次交纳,无故拖延不缴,本院职工由财务部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交纳者扣发毕业证书。 4.损失赔偿费全部上缴医院财务部。 广东药学院临床学院技能训练中心 2007年2月 |